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市民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广大市民在反映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必须真实回答工作人员的问话,如: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是否作匿名处理等。
(二) 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尽可能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反映。
(三) 对于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
(四) 有关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业领导干部腐败及党风党纪问题,尽可能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涉及司法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反映,已经提出诉讼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市民投诉中心没有协调处理的职能。
(五)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 对能够通过正常工作渠道解决的问题一般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