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无规定职业禁忌症,取得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办理《健康合格证》,需到区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申请,领取体检表,然后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体,合格者由区卫生监督所发放《健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