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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发布关爱企业家16条细则

发布日期: 2019-11-18 10:28: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淄川区委、区政府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颁布为契机,出台了“16条细则”。

“16条细则”从建立平台集中受理联络机制,建立区级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机制,设立“企业110”服务平台,实行政策兑现一窗受理,建立精准分类评议机制,建立为企服务“污点”档案和“负面清单”,对优秀企业实行免检免扰,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备案管理,精准容错免责,审慎查办涉企案件,建立企业金融服务机制,让优秀企业家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及便民服务,建立企业家培训体系,提高企业家政治待遇,成立“咨政团”,加大优秀企业家宣传力度等16个方面培厚企业家发展成长的沃土。

淄川区出台的“16条细则”是在全面落实市里“十条措施”基础上,针对淄川实际又进行了补充完善。表现在:对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除外)及创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共400余家企业进行挂包服务,实现精准对接、全面覆盖;设立“企业110”服务平台,通过“企业110”服务平台受理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如企业融资、用工、用地需求,税费负担、证照办理等);设立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提高政策知晓率、兑现率;建立企业家培训体系,培养和提高企业家创新发展和决策管理能力;成立由40位企业家组成的“咨政团”,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参与全区政策制定。

“16条细则”的出台,对于在全社会营造形成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关心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工作落实,淄川区将按月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也请社会各界监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的16条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培厚企业家发展成长的沃土,在全社会营造形成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关心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细则如下:

一、各级干部大胆为企业“站台”

1. 建立平台集中受理联络机制。领导干部要大胆为企业“站台”,出席必要的企业业务洽谈、签约、客商接待等活动,在淄川区“企业110”平台增设企业诉求服务专栏,单设《区级领导为企业“站台”邀请单》模块,由平台统一受理企业“站台”服务事项邀请。(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完成时限:11月30日)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为企业“站台”联系协调人,负责接收“企业110”平台提报的《区级领导为企业“站台”邀请单》,联系协调相关领导出席活动。(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信局)。

二、区级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服务重点企业联络员

2. 建立区级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机制。区级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包服务部分企业,实现全区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除外,创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精准对接、全面覆盖,并建立《联络员通讯录》和微信群。定期到服务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服务联系企业区级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完成时限:10月31日)

3. 设立“企业110”服务平台。通过“企业110”服务平台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如企业融资、用工、用地需求,税费负担、证照办理等),建立涉企问题工作总台账,设定办理时限,对问题进行快速处理。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对出现不按期回复、办结率低等问题的有关部门严肃追责,确保企业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完成时限:11月30日)

4. 实行政策兑现一窗受理。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向企业传递国家,各级党委、政府各类涉企政策,跟踪落实企业扶持政策兑现,提高政策知晓率、兑现率。(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完成时限:11月30日)

三、每年组织企业评议部门优劣

5. 建立精准分类评议机制。制定执法和综合管理类部门(单位)、服务类部门(单位)评议办法,每年组织全区纳税前200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记名评议,分类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排名后两位的由区委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责任单位: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制定评议办法并明确评议对象,12月20日前组织评议)

四、建立公务人员“污点”记录惩戒机制

6. 建立为企服务“污点”档案和“负面清单”。设立举报电话或通过投诉平台,广泛接收对公务人员涉企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反映和举报。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记入“污点”档案,并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同时,记入党员干部“负面信息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降低职级或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第一时间调离所在系统或岗位,不得从事与执法或管理、服务企业相关的岗位。建立为企业服务“负面清单”,明确党员干部政企交往底线、红线。(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制定为企服务“污点”档案管理办法)

五、建立企业免检免扰制度

7. 对优秀企业实行免检免扰。建立完善企业评级评价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监管部门对各自领域近三年内涉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梳理,分别形成A类、B类、C类初次评级评价名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完成时限:11月30日)。对初次评级评价名单进行统筹衡量、综合评定,形成A类、B类、C类三类评级评价等次,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形成“企业免检免扰评级评价名单”,A类为优秀企业,实行免检免扰制度;对于评为B类的企业,年度同一类别执法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评为C类的企业,严格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12月10日完成综合评定,12月20日前形成企业评级评价管理制度)。涉及环保领域、安全领域、投诉举报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免检免扰范围内。

六、实行涉企检查罚款一口登记备案

8.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划分执法管理权限,明确执法范围,依法科学制定年度、季度和月份执法检查计划,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月份检查计划、季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分别于每月5日前、每季度10日前、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或作出处罚决定后,一律报区司法局备案,其中涉及罚款处罚的由区司法局转报区财政局备案;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报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七、建立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

9. 精准容错免责。制定出台涉企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明确具体情形、对象、流程。对党员企业家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于缺乏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在合法经营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失败,根据情形,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禁不止、不当谋利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防止纠缠算“旧账”给企业添“新愁”,让企业放下包袱、放心经营。(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统战部,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建立涉企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10. 审慎查办涉企案件。对企业家在合法经营、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首次触犯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视情节依法免予处罚。依法及时审查涉及企业和企业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开展涉及企业及企业家申诉案件清理活动,对清理出的案件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及时清理针对企业和企业家的虚假不实、恶意造谣等一切有碍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负面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委统战部,完成时限:11月30日前建立涉企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八、依法挽救陷入担保圈困境的优质企业

11. 建立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创新优秀企业投融资抵押担保机制,推进“人才贷”“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资金”等业务深入开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法院、各银行,完成时限:11月30日)。创新法律服务体系,成立法院、金融、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对身陷担保债务危机的优质企业,主动介入,运用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和解等挽救方式与程序,使优质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实现健康发展。企业驻地党委政府对企业挽救方案制定和推进过程中涉及的职工救济安置、涉税政策适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积极协调、依规履责。(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企业驻地党委政府)

九、开通优秀企业家绿色服务通道

12. 让优秀企业家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及便民服务。每年确定优秀企业家30位,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完成时限:11月30日)。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作用,开辟绿色通道服务,通过办理区内“绿卡通”,为优秀企业家提供以下政策和服务:

旅游服务。在全区A级旅游景点可享受单次2人陪同免门票服务。(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企业家协会)

体育健身。可享受在区内各级教体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企业家协会)

医疗保健。参照区级高层次人才一对一医疗服务办法,每名企业家配备一名保健医生,每年安排一次高标准(北京)免费健康查体。(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企业家协会)

休假疗养。优秀企业家可以参加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每年不少于一周的疗养。(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企业家协会)

子女入学。企业家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时,可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学校招生规模,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入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参加报名和招生录取;参加高考的可提供升学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企业家协会)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家所在企业需要借助区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企业家协会)

审批服务。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企业服务窗口,设立服务专员,专门负责企业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辅导及办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企业家协会)

建立企业家培训体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企业家参加1-2次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培养和提高企业家创新发展和决策管理能力。每年选拔3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通过组织专题培训、聘请导师帮带培养,到政府部门、重点园区挂职锻炼和国外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一批勇于创新的青年企业家,推动优秀企业家接续传承。(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十、提升企业家政治荣誉感

14. 提高企业家政治待遇。对政治合格、贡献突出,特别是纳税贡献大的企业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选或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荣誉的候选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工商联、区人社局)

15. 成立“咨政团”。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选取40位企业家成立“咨政团”,参与全区政策制定,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要邀请企业家参加。区委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工商联、区人社局、区工信局)

16. 加大优秀企业家宣传力度。每年选树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在各类媒体开辟专栏,加强宣传报道和推介优秀企业家典型。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制定企业家宣传方案,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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