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检察院举办“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检察宣传周及“检察开放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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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至12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会、检察长接访、司法救助、法治宣传等系列活动,邀请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观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工作场所和接访流程,详细介绍“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信访办理和反馈工作情况,展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工作做法和成效,受到嘉宾和群众的好评。 1.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 邀请律师代表参观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网、电”实体大厅、办案工作区、远程视频接访室、集体访接待室、公开听证室、律师接待室等功能区,观摩了中国检察网线上平台、“检访通”信访平台。 12309检察服务平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实现“过程公开、随时查询”,方便了群众自助查询信访诉求和案件办理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畅通律师控告申诉绿色通道,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2.召开公开听证会 对一起信访积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作为第三方”参与听证,听取案情并发表意见,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猛训,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家川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信访人诉求,进行释法解惑,找准案件症结,督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4.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重视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与区扶贫办会签《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完善救助金发放方式,提高救助金发放效率,增强司法救助实效。 63岁的太河镇村民张某外出打工时被车撞伤造成终生残疾,经两次开颅手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24小时陪护,但判决生效后交通肇事司机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妻子年迈多病,高额的医疗费用、沉重的生活负担,像乌云一样笼罩着这个家庭,一起车祸搅乱了全家人平静的日子,病痛的折磨让张某一度产生轻生的念头。 家属收到2万元救助金,激动地说:“谢谢检察官惦记着俺!救助金就是暖心钱啊!” 5.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 做好群众信访办理、答复、释法说理等工作,采取专人负责、提升质效、跟踪督办、延伸执法触角等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实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百分之百。 6.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将百姓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民生政策、信访常识等内容印制法治宣传单,在城区早市、农村集市,摆摊设点,答疑解惑,解答百姓的法律咨询,提高了群众的法治观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什么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发生事故事件、地点结果、法院判决情况、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等原因) (二)刑事被害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提供)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证明申请事由的相关法律文书;(如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五)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或居委会出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六)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法院执行情况、医院病历等) (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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