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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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起草的《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2020年6月2日至6月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人员来电,建议将《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禁止采砂的河流为: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流全面禁采。禁采范围为淄川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修改为:“禁止采砂的河湖为: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湖。禁采范围为淄川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我单位采纳了其建议。
淄川区水利局 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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