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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发布关于对消防违法行为开展集中严打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1-21 08:39:45 浏览次数: 字体:[ ]

  1月19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淄博市淄川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自即日起至3月30 日,淄川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以日常监督检查及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严查,对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零容忍”,重拳打击。

  一、对有以下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之规定从严处罚: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8.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 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逾期不改正的。

  二、对有以下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律根据《淄博市消防条例》之规定从严处罚:

  1.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脱岗的;

  2.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

  3.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卷帘下放置物品的;

  4.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未定期清理的。

  三、对有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的个人,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从严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过失引起火灾的;

  5.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6.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7.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8.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对有以下四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或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之规定一律实施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淄博市淄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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