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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1-25 09:34:3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 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涧北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工社区、北杨家村,寨里镇北沈村);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2. 限时定点燃放区: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3. 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5)公园、车站、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

(6)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7)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4. 特定禁放时段: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为0533—51814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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