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诽谤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3-19 08:57: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恶意造谣诽谤行为,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稳妥有序推进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印发<淄川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澄清保护党员干部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诽谤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诽谤行为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诽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诽谤行为:

  1、出于不法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和诽谤他人的;

  2、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的;

  3、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4、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5、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6、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7、其他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情形。

  二、诬告陷害诽谤行为处理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诽谤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诽谤人责任:

  1、诬告陷害诽谤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诽谤的事实情节轻重,按权限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2、诬告陷害诽谤人是监察对象的,由区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诽谤的事实情节轻重,按权限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3、诬告陷害诽谤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诬告陷害诽谤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诬告陷害诽谤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1、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2、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

  3、已经获得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4、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收缴。

  三、从重处理以下诬告陷害诽谤行为

  诬告陷害诽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1、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2、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严重干扰换届选举的;

  4、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5、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此通告。


  中共淄川区纪委  淄川区监委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1年3月17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