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件地方性法规4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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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上午,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两件地方性法规,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介绍了两件法规的基本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淄博黄河河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7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管理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7条,涵盖基本概念原则、建设管理体制、规划实施要求、主要建设内容、生态价值转化、管理保障规定、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共20条,对理顺管理监督职能、优化指标分配机制、加强用水全过程管控、强化节水刚性约束等内容作出规范。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城市实践,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发展新模式,对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能级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市委部署要求,要提前启动规划立法相关工作,加快建立以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核心的淄博市公园城市法制体系。为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全域公园城市立法列入立法计划,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全域公园城市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为贯彻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部署,规范引导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我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筹指导开展协同立法,规范完善黄河水资源取用、调度、节约等制度措施,促进黄河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法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目标意识,突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确定法规规范内容;立足务实管用,体现地域特色,因地制宜解决我市实际问题;用好“小快灵”立法模式,注重精炼表达,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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