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民互动>咨询建议反馈

关于咨询计生关系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3-28 14:39:10 浏览次数: 字体:[ ]

留言时间:2023-3-27 19:11

群众咨询:居民的计生关系是怎么界定的,是户口在哪里计生关系就在哪里吗?

回复时间:2023-3-28 9:21

区卫生健康局答复:根据《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号)文件规定:服务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服务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有卫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村(居)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一)单位管理 单位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审核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育龄妇女信息,实施统计服务管理;村(居)对未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二)村(居)管理 对本区域内的服务管理对象实施统计管理。(三)灵活就业、无国定工作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含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 1.属常住人口的,在女方常住地实施统计服务管理;2.对于常住地不能固定(6个月及以上)的,由女方户籍地实行服务管理:3.特殊情况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解决。(四)其他情形 1.未婚人员。未婚生育妇女应纳入育龄妇女管理,生育双方均有婚史或无婚史,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理;一方户籍为省外的,由我省户籍地方管理:共同抚养的按上述(一)、(二)(三)条进行统计管理:对于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的,由女方统计管理,对于男方已婚的,生育情况须在男方家庭信息中体现。2.涉外人员。涉及港、澳、台同胞以及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现役军人配偶。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女方单位统计管理;无单位的,由女方常住地统计管理。4.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管理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且在管理地长期居住的,仍由原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离开原管理地的,由女方常住地实行统计管理:女方居住地不能长期固定的,由女方户籍地实行统计管理。5.送(寄、收)养人员。送(寄)养的随亲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寄、收)养人管理地分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上报并纳入出生统计。上述其他情形以外的,经当事人对其婚育情况书面承诺后,纳入统计管理。具体情况可咨询区卫生健康局,联系方式:2921139。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