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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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主城区(如图所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划定范围是: 1.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西省村、东省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杨家村,寨里镇紫御园小区、北沈村); 2. 西至文昌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金和茗苑、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 3. 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 村); 4. 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 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 (二)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 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 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 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禁放区域、场所和禁放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的区域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时间:2025年1月28日(农历除夕)、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2日(正月初五)、2月12日(正月十五)等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可燃放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 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法燃放:区公安分局 受理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533-51811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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