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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发布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1-24 08:48:4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淄川区范围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淄川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

淄川区应急局举报电话:0533-5181128

淄川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0533-5181534

三、奖励标准

凡举报下列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我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相应数额的现金奖励:

1.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不足1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10000元(含10000)至50000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50000元(含50000)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凡对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300元;50箱(含50)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500元;100箱以上(含100)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3.举报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企事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人应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线索,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2.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规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办案单位受理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3.举报人应配合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对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4.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相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三)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奖励发放

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应急部门函告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通知举报人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533-5181534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受理、核实和查处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涉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受理、核实、查处情况函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接财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资金,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3.区财政局负责有奖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实际举报奖励发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确保奖励办法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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