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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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淄川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问题; (二)“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七)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投诉率较高的问题; (九)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好会前调研,深入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等。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进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专项报告工作议题,及时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讲成绩要有事例有数据,讲问题要切中要害、具体明确,提对策要有针对性、操作性。 第四章报告审议 第十一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机关委托书。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要重点审议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客观;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在分组会议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确定重点发言人作重点发言,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也要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区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由报告机关在六个月内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审议后表决仍未通过的,可以组织询问、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十八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审议,提出对该报告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的问题应当客观精确,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上肯定成绩部分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出问题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意见建议部分占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及初审意见一并审议后,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充分吸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表决。 第六章审议意见和决议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表决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按程序签发,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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