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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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淄川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三)执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情况。 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紧紧围绕执法检查主题,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安排调查研究内容,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及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的确定 第六条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区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中确定。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检查的内容应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聚焦全区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的群众集中反映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其他问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广泛调研、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纳入年度监督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镇街人大(工作室),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开展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学者或者第三方评价机构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检查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形成执法检查分报告。 第十条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进行执法情况调研,特别要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情况,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法定职责和配套制度落实情况,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追究情况,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询问、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检查、暗访、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第三方评估、网络调查、查询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问题等形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审议报告、反馈交办、跟踪督查等阶段。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自查阶段,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执法检查组应当对自查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形成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多种监督方式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起草、修改和审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或者追究相关责任的意见;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联动方式进行。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其他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章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条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资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所提意见建议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五章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一并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区委。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根据工作需要,通报区纪委监委和区委巡察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轻车简从,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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