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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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淄川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发挥询问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题询问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下简称“询问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问题、要求作出答复的一种监督活动。 第三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监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并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库成员、区人大代表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所提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分析情况,找准询问议题。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人民群众重点关注、反映强烈或者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确定: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中的重点事项; (二)“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及部门履职情况; (四)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 (五)代表“双联”建议; (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大数据分析反映的热点问题; (七)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开展询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实施,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专题询问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询问人参加。 第七条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和专题询问时间安排,与应询部门(单位)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议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目的,询问议题,应询部门(单位),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询问人,列席范围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九条专题询问之前,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确定询问重点。 第十条应询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起草询问议题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应询准备工作。应询部门(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专题询问五日前,将应询部门(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和询问重点转交询问人,询问人参照情况汇报和询问重点,结合了解的情况确定有代表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询问准备,每个应询部门(单位)询问问题总数控制在五个以内。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表态发言。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应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应询人”)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 必要时,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逐一进行。涉及具体业务的,应询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可以补充回答。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紧扣询问议题和部门(单位)职责,抓住关键主题,不回避矛盾。询问人认为应询人回答不完整或未触及问题实质的,可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进行追问,应询人不得回避。其他人员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同一问题,追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直面问题,不使用模糊表述。不能当场答复的,经主持人同意后,应当在会后十日内提交包含具体整改方案的书面答复。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可以不予回答。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应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专题询问会议后,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询问的具体问题和应询情况进行梳理归纳,提出工作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应询部门(单位)落实办理意见不到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情况,形成继续整改的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应询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故缺席询问会议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研究办理情况的。 第十八条专题询问工作情况,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专题询问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邀请区人大代表旁听; (二)通过淄川人大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图文报道; (三)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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