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非标”低速电动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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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城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根据淄川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淄川城区施行“非标”低速电动车区域禁行,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低速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用于载人、载货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第一阶段:自2026年10月1日起,设立“非标”低速电动车严管路:松龄路(鲁泰文化路至孝水路路段)。 三、第二阶段:自2027年1月1日起,设立“非标”低速电动车禁行区域:东至鲁泰文化路(含),西至孝水路(含),南至将军路(含),北至S509青周线(不含)。 四、禁止通行时间为每日8时至20时(8:00至20:00)。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期间国家、省、市对“非标”低速电动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附件:城区“非标”低速电动车禁行区域示意图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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