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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川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1-12-07 发布机构: 淄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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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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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制定。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较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授权区政府副区长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2.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2.1.3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区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淄川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淄川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商贸办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淄川环保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区人民政府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淄川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区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工作。
2.1.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农业局、区卫生局、淄川工商分局、淄川质监分局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a.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上级部门、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8、新闻报道组
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由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对有害信息加强封堵和删除,以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 建立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淄川质监分局、淄川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和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要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设立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
3.1.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 预警
3.2.1建立预警系统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应急准备和预防
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 报告与通报
4.1 建立报告制度
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1.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1.3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责任报告人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2)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单位负责人;
(3)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5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
4.1.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1.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4.1.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1.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 建立通报制度
4.2.1 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2.2 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通报;
(2)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区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政府或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时报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上报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级以下(含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二级以下(含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5.1.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1)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2)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5.1.4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2)淄川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请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 指挥和协调
进入一、二级、三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及时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1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