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同)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猎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张网、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五、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经查实为实名有效举报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533-5281436。加大基层护林员的巡查力度,在全区范围内打造区、镇、村多层次网格化全民保护格局。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淄川区常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淄川区常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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