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文稿解读
标题: 解读《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9-None 文号: 〔〕号
发文日期: 2019-11-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正文
  • 手机
  • 解读

解读《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11-11
  • 字号:
  •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提高全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案》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预案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二)《预案》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一是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二是工作机构。区应急管理局是区应急委的工作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其中:自然灾害类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健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四)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后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