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解读《淄川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六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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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0-501048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政府办公室 |
为深入实施金融赋能行动,充分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结合淄川区实际,出台了《淄川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六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明显加快。目前,我区在各类交易市场挂牌上市企业数量达到了89家,其中主板上市1家,被并购上市1家,“新三板”挂牌6家,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81家。但与一些先进地区相比,上市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出台办法后,有利于促进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力求实现主板上市企业新的突破。
二、《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18]10号)规定。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1000万元补助。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16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34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50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管理团队补助资金不低于50%。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引进与我区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在1000-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分别奖励战略投资者10万元、20万元。
(四)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按实际投资我区融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五)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土地、房产规范,股权架构调整等原因补缴的有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区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全部用于上市企业新上产业项目。
(六)企业在境外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和80万元,并与市级相关政策同步调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