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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加快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9-5259768 文号: 〔〕号
发文日期: 2019-09-23 发布机构: 淄川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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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快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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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6日,淄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5-2019年共计上报棚改项目77个14998户,涉及10个镇办51个村居,其中已完成项目11个,正在实施38个,未开工28个。期间对上争取各类资金25亿元,搬迁安置居民1万多人,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2023年前基本完成我区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力争在2026年前基本完成旧城改造任务。

(二)实施原则

1、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政府统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旧城(棚户区)的改造方案,统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负责村居及村(居)民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置房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资信和业绩优良的建设企业建设安置房。市场开发主体通过招拍挂从市场上拿腾空的净地,进行开发经营。

3、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各镇办(开发区)是旧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根据区政府制定的旧城(棚户区)改造方案和拆迁安置政策,会同村居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具体负责实施,区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合力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

4、群众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由镇办(开发区)负责指导村居民主推选自治改造委员会,“自改委”在村居两委领导下,负责依据政策开展具体工作。

(三)实施程序

由村居向所在镇办(开发区)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镇办(开发区)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对申报村居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项目,镇办(开发区)负责组织相关资料上报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计划上报。已列入计划并实施的棚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区别享受相关政策。镇办(开发区)负责签订旧城(棚户区)改造合同,改造合同必须经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签订。各镇办(开发区)及各村居不得与开发企业私自签订旧城(棚户区)改造合同。

(四)改造政策

1、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等安置方式。实行以宅基地面积置换房屋面积的,城中村按1:1置换,城郊村和镇驻地村按1:0.7或0.8置换,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置换安置房不足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后,一层房屋、其他附属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政府征收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宅基地上有合法手续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由评估公司按房屋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多层住宅补偿标准执行原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套内面积,置换面积不足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差,多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村居发展空间。为了村居后续发展和村(居)民服务保障,按照旧村居用地面积的10%预留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居以土地面积置换公建房屋面积,城中村按照1:0.8置换公建房屋面积,城郊村和镇驻地村按1:0.5 置换公建房屋面积,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比例由村居根据公共服务要求报镇办(开发区)核准后确定,原则上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比例不低于30%。按上款规定实施集体补偿后,原村居集体资产(包括办公、生产、经营,服务等用房)经评估价格小于补偿房屋价格的,由政府征收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大于补偿房屋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找差,差价优先支付安置成本。旧村居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后,旧村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按照法定程序优先支付安置成本。旧村以外的土地列为征收范围的,依法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支持政策。对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额支持安置房建设,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直至全免。旧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应享受重大项目用地政策,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山东省年度计划后, 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棚改项目条件向区政府融资平台申请专项债券支持,政府融资平台负责组织上报材料申请棚改专项债券。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省市重大项目手续办理的相关政策。

三、关于两个配套文件的说明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暂行办法

在意见确定的核心安置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对征收范围、征收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其他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

实行奖励制度,设立拆迁个人奖、片区(单元)奖、整村(楼栋)奖等多级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整片区(单元)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全部按期搬迁的,给予整片区(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5000元奖励;整村(楼栋)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全部按期搬迁的,给予整村(楼栋)内所有被征收人5000元奖励,以上奖励可累加,每户获得总奖励不超过20000元,奖励资金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到位后兑现。在拆迁进地期间,根据拆迁工作评价考核情况,给予镇办(开发区)、村居以上奖励资金总额5%-10%的奖补。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规程中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前期工作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征收实施阶段、征收后续阶段的各项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阶段的责任单位。主要目的是依法程序化安置补偿,解决阻挠拆迁进地的主要矛盾,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所在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原文:关于加快推进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