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淄川区司法局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5-5555189 | 文号: | 川司法〔2025〕30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民政府 |
| 备案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淄川区司法局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川司法〔2025〕3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区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鲁司〔2025〕29号)、《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淄司〔2025〕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1、附件2)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机关制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和备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三统一”相关工作。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记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ZCD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编号(见附件1、附件2)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三、其他事项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及时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1.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区政府及其部门)
2.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淄川区司法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1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区政府及其部门)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
编号 |
|
1 |
淄川区人民政府 |
001 |
|
2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淄川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淄川区大数据局) |
002 |
|
3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淄川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淄川区能源局、淄川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淄川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淄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003 |
|
4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005 |
|
5 |
淄川区科学技术局(淄川区外国专家局) |
006 |
|
6 |
淄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川区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004 |
|
7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
007 |
|
8 |
淄川区民政局 |
009 |
|
9 |
淄川区司法局 |
010 |
|
10 |
淄川区财政局(淄川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011 |
|
11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2 |
|
12 |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淄川区林业局) |
013 |
|
13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024 |
|
14 |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14 |
|
15 |
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
015 |
|
16 |
淄川区水利局 |
017 |
|
17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淄川区乡村振兴局、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
016 |
|
18 |
淄川区商务局(淄川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
019 |
|
19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淄川区广播电视局、淄川区文物局) |
020 |
|
20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淄川区中医药管理局、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021 |
|
21 |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079 |
|
22 |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淄川区地震局) |
080 |
|
23 |
淄川区审计局 |
023 |
|
24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081 |
|
25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川区知识产权局) |
065 |
|
26 |
淄川区统计局 |
027 |
|
27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082 |
|
28 |
淄川区信访局 |
039 |
|
29 |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川区城市管理局) |
034 |
附件2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 |
编号 |
|
1 |
淄川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25 |
|
2 |
淄川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031 |
|
3 |
淄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
045 |
|
4 |
淄川区档案局 |
062 |
|
5 |
淄川区烟草专卖局 |
077 |
|
6 |
淄川区公务员局 |
087 |
|
7 |
淄川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088 |
|
8 |
淄川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091 |
|
9 |
淄川区国家保密局 |
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