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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3-5338373.0 文号: 川民〔2023〕9号
发文日期: 2023-02-07 13:41: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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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7 1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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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川民〔2023〕9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3〕4号)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6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67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2月28日前发放到位。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