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公告内容
  • 草案全文
  • 草案解读
  • 背景介绍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决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执行效果评估
  • 我要发表意见

      现对《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如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致电、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或建议提交至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公示时间:2021年4月6日至5月7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地址:zczjjbgs@zb.shandong.cn

       电话:5270700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8元征收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其中符合供暖条件的既有住宅,已安装配套供暖设施的,按原标准每平方米65元征收,供热设施产权界定按原规定执行;未安装配套供暖设施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商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85.8元征收

2商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天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立方米·天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50万元/·小时征收。

(三)工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

2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商业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综合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综合配套费,并与供热、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区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供热、供气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将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综合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区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水厂至住宅用户、非住宅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

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阀(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供气设施。

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综合配套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按规定程序缴入区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金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由建设单位提出缓缴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已经享受了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或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十六条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供热、供气企业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供水企业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综合配套费仍按川政发201115号、川建字201159号文件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配套内容

住宅项目收费标准

商业项目收费标准

工业项目收费标准

市政设施配套费

100.8/平方米

185.8/平方米

(含插建项目)

60/平方米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5/平方米

/

/

供水配套费

40/平方米

1500/·

1500/·

供气配套费

30/平方米

200/立方米·

20/立方米·

供热配套费

90/平方米

80/平方米(热水)或        50万元/·小时(蒸汽)

80/平方米(热水)或       50万元/·小时(蒸汽)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规范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背景

20191231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我区目前执行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政发〔201115和《关于暂不征收工业项目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请示》川建字〔201159时间久远,部分内容与市政府新颁布的文件要求有所调整和变化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明确收费主体市政府文件规定:各区县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确定,综合考虑收费政策的执行落实及借鉴其他区县的做法,区住建局继续作为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二)明确收费名称由原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名称变更为综合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明确性质为政府性基金。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统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明确收费标准原公共建设项目(含商业、宾馆、写字楼等)的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按建筑面积185.8/平方米收取,变为单独商业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85.8/平方米标准收取,其他公共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35.8/平方米收取,除商业以外的公共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新征收标准有所提高。比如住宅项目:供热配套费由原65/平方米提高至90/平方米,增加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维修费用;供气配套费由原27/平方米提高至30/平方米,增加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投入;供水配套费由原20/平方米提高至40/平方米,增加二供设施投入。

)明确时限范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综合配套费,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

)明确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为规范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在2021年4月6日至5月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建议。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9日

川政字〔202123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7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8元征收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其中符合供暖条件的既有住宅,已安装配套供暖设施的,按原标准每平方米65元征收,供热设施产权界定按原规定执行;未安装配套供暖设施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商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85.8元征收

2商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天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立方米·天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50万元/·小时征收。

(三)工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

2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商业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综合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综合配套费,并与供热、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区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供热、供气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将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综合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区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水厂至住宅用户、非住宅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

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阀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供气设施。

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综合配套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按规定程序缴入区财政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免缴程序如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缴申请,填写免缴申请表,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金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缓缴应填写缓缴表,经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已经享受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或改变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十六条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供热、供气企业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供水企业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5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综合配套费仍按川政发201115号、川建字201159号文件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配套内容

住宅项目收费标准

商业项目收费标准

工业项目收费标准

市政设施配套费

100.8元/平方米

185.8/平方米

(含插建项目)

60元/平方米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5元/平方米

/

/

供水配套费

40元/平方米

1500元/吨·天

1500元/吨·天

供气配套费

30元/平方米

200元/立方米·天

20元/立方米·天

供热配套费

90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热水)或        50万元/吨·小时(蒸汽)

80元/平方米(热水)或       50万元/吨·小时(蒸汽)

http://172.20.16.157:88/preview/site_zcqzfhcxjsj/channel_c_5f9f6a3dc916f710ccee90e8_n_1605683870.3511/doc_618b61d21ea4f4f1942fe3ab.html

20191231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我区目前执行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政发〔2011〕15号)和《关于暂不征收工业项目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请示》(川建字〔2011〕59号)时间久远,部分内容与市政府新颁布的文件要求有所调整和变化。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的实施让各项事项更加明确。一是明确收费主体。区住建局继续作为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二是明确收费名称由原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名称变更为综合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明确性质为政府性基金。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统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原公共建设项目(含商业、宾馆、写字楼等)的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按建筑面积185.8/平方米收取,变为单独商业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85.8/平方米标准收取,其他公共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35.8/平方米收取,除商业以外的公共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新征收标准有所提高。比如住宅项目:供热配套费由原65/平方米提高至90/平方米,增加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维修费用;供气配套费由原27/平方米提高至30/平方米,增加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投入;供水配套费由原20/平方米提高至40/平方米,增加二供设施投入。四是明确时限范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综合配套费,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五是明确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明确有效时限本办法自文件下发时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综合配套费仍按川政发〔201115号、川建字〔201159号文件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全面规范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

 

                                  2021年12月10日

建议人* 联系方式*
意见标题*
意见内容*
验证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