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如有意见请反馈淄川区气象局。电话:5180041。
淄川区气象局
2021年12月21日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建于1959年,拟迁站址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马莲山,位于北纬36°38′,东经117°54′,海拔高度205.4米。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压、湿、风、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人工观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国交换,主要用于本省及当地气象服务,资料同时上传省、国家气象中心,传输频次为每分钟一次。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规划范围
以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五、气象探测环境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淄川区实际情况,确定以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为基准点,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七、规划实施
(一)规划编制完成以后,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淄川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区规划管理办公室与区气象局联合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淄川区气象局审核后,报淄川区人民政府批准。
为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关于《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们通过网络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淄博市淄川区气象局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将《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期满,共收到0条反馈意见。
淄博市淄川区气象局
2022年1月12日
川政办字〔2022〕4号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为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建于1959年,拟迁站址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马莲山,位于北纬36°38′,东经117°54′,海拔高度205.4米。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压、湿、风、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人工观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国交换,主要用于本省及当地气象服务,资料同时上传国家、省气象中心,传输频次为每分钟一次。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当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规划范围
以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五、气象探测环境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确定以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为基准点,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七、规划实施
(一)规划编制完成以后,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确保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淄川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区规划办与区气象局联合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淄川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区气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