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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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淄川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玉鹤、邵燕

电话:0533-5280196

邮箱:zcqtyjrswjaz@zb.shandong.cn

通信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文汇路3号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531

淄川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创新性举措,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现户籍地在淄川区的退役士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一)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的;

(二)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

(三)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一)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退役士兵自动离岗、主动辞职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重大违纪行为的;

(四)因各种原因被单位开除的;

(五)有工商注册信息的;

(六)患重大疾病、职业病,身体状况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七)曾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因自动离岗、主动辞职或各种原因被单位开除的

(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聘,定期进行公开选岗。

第八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空余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第九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向户籍所在镇办(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安置介绍信复印件、原安置单位相关证明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查体证明。镇办(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报名选岗人员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区人社局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核有无工商注册信息。审查合格的,由镇办(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公示。

(三)公开选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申请选岗的退役士兵通过现场公开的方式进行,选岗时需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实不能亲自选岗的,需出具退役士兵本人委托书、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由代理人代为选岗。

(四)聘用上岗。选岗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选岗情况开具介绍信,3日内到使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单位不再接收。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确定至少一名党政班子成员作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分管领导。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使用单位党(工)委议事日程,每年研究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上岗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协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充分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设置岗位,不得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岗位设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综合治理网格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市场管理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社区服务人员、社区(村居)党建联络员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选岗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能力,并为其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场所,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上岗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原则上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统筹各部门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考勤情况,经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使用单位财政所根据每月考勤结果和工作实效发放薪酬中的奖励部分。使用单位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合格人员继续留用,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可推荐年度考核结果良好以上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到村居、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但比例不宜超过本单位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25%。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按有关规定停发因建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享受的相关补贴。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四)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八)在选岗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后,因个人原因未到使用单位报到或与使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执行。使用单位应依据各自考核制度,发放薪酬待遇中的考核奖励部分。退役士兵因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协议的,不再发放劳动薪酬。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时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发放劳动薪酬,缴纳各项保险,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使用单位编外人员水平缴纳工会费,享受“两节”工会福利和相同体检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台账,每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每季度应对本单位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上岗情况进行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半年对使用单位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不定期组织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考勤管理、劳动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因管理松散,引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攀比、集访等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川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公示期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1日

暂未定稿

http://www.zichuan.gov.cn/gongkai/site_zcqtyjrswj/channel_c_5f9f6a3dc916f710ccee9105_n_1605684207.9204/doc_629876b3410e00ccde4ed4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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