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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效果评估报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1-52612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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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效果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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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月31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我区目前执行的《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政发〔2011〕15号)和《关于暂不征收工业项目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请示》(川建字〔2011〕59号)时间久远,部分内容与市政府新颁布的文件要求有所调整和变化。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结合我区实际,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的实施让各项事项更加明确。一是明确收费主体。由区住建局继续作为配套费的收费主体。二是明确收费名称。由原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名称变更为综合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明确性质为政府性基金。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统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原公共建设项目(含商业、宾馆、写字楼等)的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按建筑面积185.8元/平方米收取,变为单独商业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85.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其他公共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35.8元/平方米收取,除商业以外的公共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新征收标准有所提高。比如住宅项目:供热配套费由原65元/平方米提高至90元/平方米,增加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维修费用;供气配套费由原27元/平方米提高至30元/平方米,增加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投入;供水配套费由原20元/平方米提高至40元/平方米,增加二供设施投入。四是明确时限范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综合配套费,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五是明确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六是明确有效时限。本办法自文件下发时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综合配套费仍按川政发〔2011〕15号、川建字〔2011〕59号文件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全面规范了淄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

 

淄川区住建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