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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川区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7-26 发布机构: 淄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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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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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需提交电气技术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区消防大队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

2

就业证明(社保证明)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就业证明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学校

社保局

3

收养状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2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村委会、居委会

4

婚育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已有子女证明

再生育审批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2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

5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

资金证明

申请人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时需提供资金证明。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银行

7

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时,需要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房产、国土部门

8

挂牌和资金募集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引导资金时,需提供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的挂牌和资金募集证明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2.《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4.交易场所奖励。依据交易场所挂牌数量及增量、交易规模及增量、交收规模及增量、融资情况、税收情况、就业情况、创新情况、合规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交易场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

区域性股权市场

9

审计报告

申请人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时,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27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奖励。对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1级,且上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其上年度投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元。”

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10

企业经审计的奖励年度财务报告、银行询证函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部分)时,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金融机构

11

信用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需提交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   (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托管银行对账单

申请人在申请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时,需提供信用互助业务托管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相关融资风险分担以及损失补偿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融资、保险、担保等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27日,鲁财金〔2018〕55号)“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 5.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励。对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两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超过15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増长30%以上的业务増速高、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

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

与试点合作社签订合作托管协议的合作托管银行

13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1、《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2年5月31日修订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执行,2017年3月29日再次修改通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划。4、《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5、《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对不办理或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残联

人社部门

14

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查阅介绍信

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9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