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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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35114M/2023-533631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 |
淄川区人民政府般阳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现将调整后的《般阳路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人民政府般阳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28日
般阳路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般阳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街道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街道在应急响应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般阳路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党政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 指挥中心职责
(1)指导编制、修订、发布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
(2)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和部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4)保持与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相邻镇办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及时请求支援;
(5)上报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6)必要时,向区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3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环办,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街道、社区、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中心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中心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中心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街道综治办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科教文卫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各有关医疗单位、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宣传办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民生保障中心牵头,负责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工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派出所、安环办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要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党政办、安环办、事故发生地社区报告。
3.2 预警
3.2.1 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办事处党政办、安环办报告。
3.2.2 街道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是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区级指挥中心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信息报告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在事发后25分钟内(或在获知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对于符合省级直报的事故,区政府及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完成事故省级直报。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1小时内完成书面省级直报。(事故省级直报电话:0531-81792255,区委值班室电话:0533-5180264,区政府值班室电话:0533-518222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3-5181128)
比较敏感的一般事故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街道预案并报区政府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在国家、省及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挥中心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协调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中心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社区、街道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街道经发办要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街道安环办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建立完善安全专家、救援力量和救援资源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经发办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管理。
7.2 救援装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街道各专业安委会应掌握本行业领域相关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掌握本社区、本行业领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二中队负责应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对各类运输车辆的数量、车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街道城市和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积极协调区住建、市政等部门,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城区卫生院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区卫生院迅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 物资保障
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街道党政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街道党政办、经发办、城市和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般阳市场监管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各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管理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各专业安委会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7.7 资金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街道财政所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街道各部门、各专业安委会要组织开展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社区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8.2 培训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对救援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应急培训。各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8.3 演练
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8.4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附件:淄川区区直部门应急值班联系方式
附件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区委值班室 |
5180264 |
2 |
区政府值班室 |
5182228 |
3 |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5181241 |
4 |
区发改局 |
5188767 |
5 |
区教体局 |
5181289 |
6 |
区工信局 |
5181001 |
7 |
区公安分局 |
2135500 |
8 |
区民政局 |
5282038 |
9 |
区财政局 |
5181561 |
10 |
区人社局 |
5281124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5181463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5181488 |
13 |
区住建局 |
5270700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5180288 |
15 |
区水利局 |
5280017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5181470 |
17 |
区商务局 |
5282262 |
18 |
区文旅局 |
5282980 |
19 |
区卫健局 |
5180077 |
20 |
区应急管理局 |
5181128 |
21 |
区市场监管局 |
5181581 |
22 |
区总工会 |
5181761 |
2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705760 |
24 |
区人防中心 |
5181795 |
25 |
区气象局 |
5180041 |
26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827268 |
27 |
淄川联通公司 |
5280182 |
28 |
淄川移动公司 |
7879400 |
29 |
淄川电信公司 |
6225212 |
30 |
淄川供电中心 |
2336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