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投诉处理决定书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3-53803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1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德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华园路1号2幢102,法定代表人:马洪伟,联系电话:13910036565;授权人:郭静,联系电话:13810518243。
被投诉人1:山东联教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29号楼2-16室,联系人:杨子杰,联系电话:0532-84666985。
被投诉人2:淄博理工学校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松龄东路246号,联系人:刘永,联系电话5277268。
被投诉人3:山东翰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阳光国际A座2层,联系人:王秀霞,联系电话:0533-222783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山东翰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对淄博理工学校智能制造及新能源汽车综合实训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302000202202000122包号:包10:数控-3D打印)做出的质疑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的业绩得分
关于业绩方面得分,我公司投标中总共提供三份业绩,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我公司业绩分为满分,中标单位在公示的业绩中为两份业绩,业绩评分应低于我公司,且我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业绩存在造假,且在质疑内容一中已经提出存在造假嫌疑,对于该回复,山东翰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未进行进一步业绩内容核实。
事实依据:公示中标单位的业绩情况一览表,含有两份业绩,质疑回复函中的第一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的技术得分存疑
在本项目采购的内雕机中,招标文件提出了内雕机的采购需求提出了3点要求:
1、配备逆向打点算点系统:(提供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配备智能3Dto2D激光智能切割软件(提供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设备须入选中国教育装备研究院创客工具名录
该三项要求均为客观分,且需要有证明文件进行佐证,我公司均满足此三点要求,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技术要求,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也均满足,我公司在投标评分中的技术评分的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应为满分。招标文件规定,每有一处发现不合理、存在瑕疵或较其他投标供应商较差之处减1分,减完为止,该三项分值为三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办法、中国教育装备研究院创客工具名录。
投诉事项3:关于价格分值评定得分
我公司所投产品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于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我公司投标报价为1466000元,扣除10%后以1319400元参与评审,中标单位的投标标价为1350000元,且在中标公告中并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以原报价参与评审,现场其余两家单位报价均高于我公司1466000元的报价,无论是否为中小企业,我公司的评审报价都是最低价,应为基准价,我公司的价格得分应为30分,而中标单位应为29.32分。
事实依据:中标公示中没有出示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4:(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文件中其他打分标准的设立与评定
打分规则中技术评分标准第三条描述为:针对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供货和调试方案、详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培训)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供货和调试方案、详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培训)方案详细且合理的,最高得15分。每有一处发现不合理、存在瑕疵或较其他投标供应商较差之处减1分,减完为止。
打分规则中其他部分第一条描述为:针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备品备件和耗材供应、维护方式、技术指导、上门服务、响应时间、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优惠服务方案等)等进行综合评审: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方案完善具体详尽、完善、清晰的,最高得10分。每有一处发现不合理、存在瑕疵或较其他投标供应商较差之处减1分,减完为止。
打分规则中其他部分第二条描述为:7分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企业信誉等综合打分,0-7分。有一处不足之处减1分,减完为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的业绩得分
经论证,贵公司业绩得分为满分,符合贵公司所陈述事实,且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公司业绩得分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得分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同类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单位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的技术得分存疑
经论证,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公司技术得分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关于价格分值评定得分
经论证,贵公司价格分为满分,符合贵公司所陈述事实,且评审中未认定投标企业“山东联教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评审委员会对价格分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文件中其他打分标准的设立与评定。
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川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