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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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1-51798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能,现将淄博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淄财采〔2021〕16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实施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区财政局联系人:赵帅,联系电话:2329219,区委编办联系人:贾文喜,联系电话:5187757。
附件:淄博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淄财采〔2021〕16号)
淄川区财政局 中共淄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委编办,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高新区编办、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文昌湖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能,现将《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则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部门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洪君、王晓君,联系电话3887178、3887220;市委编办联系人:赵子萱,联系电话2791876。附件:淄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xlsx
淄博市财政局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