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淄川区区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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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4-54523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关于公布《2024年淄川区区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管理,完善收费目录常态化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 3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4] 56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区区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淄川区区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是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编制的,是我区区级现有执收单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汇总,目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目录》共涉及27个部门、单位,37项收费项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26项,政府性基金11项;涉及中央级收费34项,省级收费3项。《目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要根据《目录》进行收费。凡不属于《目录》公布范围的,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凡未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项目,执收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到财政部门申请收费项目编码,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所列示的收费项目名称、执收编码,准确填制《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及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公开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相关新规实时更新,同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淄川区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