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财政局
标题: 淄川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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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12)

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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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淄博市发改委、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鲁教财字〔2020〕12号,淄发改价格〔2021〕51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保教费:实行财政拨款的省级示范幼儿园360元/月.生,省一类幼儿园300元/月.生,省二类幼儿园240元/月.生,省三类幼儿园200元/月.生;实行财政补助的省级示范幼儿园390元/月.生,省一类幼儿园330元/月.生,省二类幼儿园260元/月.生,省三类幼儿园220元/月.生。住宿费:省级示范幼儿园60元/月.生,省一类幼儿园、省二类幼儿园50元/月.生,省三类幼儿园40元/月.生。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  
2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杂费: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学期.生,其他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学期.生,农村高中350元/学期.生。住宿费: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农村学校普通宿舍50元/学期.生;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3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宿舍500元/学年.生;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按照A、B、C、D四类划分,具体收费标准:A类600元/学年.生、B类800元/学年.生、C类1000元/学年.生、D类1200元/学年.生。  
4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高〔2015〕6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教财字〔2020〕12号,鲁发改成本〔2020〕1190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1.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学年。
3.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
5.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6.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
7.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8.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艺术类中的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非艺术类中的理论类、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5 公安部门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6 公安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7 公安部门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8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价综发〔2018〕90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殡葬收费: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费按往返里程计算;遗体存放(含冷藏)费约每小时5元;遗体火化费约200-650元/具;骨灰寄存费约30-60元/年。  
9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10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淄自然资规〔2019〕3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我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50000元/亩。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淄价字〔2017〕69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元/立方米。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办发〔2020〕27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13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14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财综〔2008〕47号,鲁财税〔2020〕3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市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5 卫生健康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10元/剂次  
16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19〕283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国务院令481号。  
17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9%计费;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国家三类人民防空地下室和不设区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18 相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淄博市执行的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淄博市执行的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备注: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征收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