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淄川区救助和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川财字〔2019〕112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16K/2019-5008767
成文日期
2019-09-09
发文日期
2019-09-1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失效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淄川区救助和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字〔2019〕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淄川区救助和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9日
淄川区救助和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9号台风“利奇马”导致的洪涝灾害,支持做好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发改等部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产补助、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等。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类救灾资金由区政府统筹整合,根据受灾损失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统一分配,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救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救助和灾后重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和灾害无关的项目支出。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资金适用范围
(一)用于受灾地区的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
(二)因灾毁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救灾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一)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应急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生活救助资金申报程序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灾后重建资金,由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直接安排的救灾项目拨付资金。
第六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在政府确定抢险方案、下达拨款指令2 日内下达。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生活救助资金,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5日内下达,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资金5日内发放到位。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七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和投资评审流程,确保重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如实上报灾情,严格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并将各级救灾资金全部纳入专帐核算,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村(社区)救灾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监督。各镇(街道、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灾后重建资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 区应急、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领域救灾资金的分配、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全程监管,履行救灾资金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财政监督,会同职能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区监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救灾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应急、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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