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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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

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办财审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淄财采〔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实施意见,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二、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采购人应当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淄川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1.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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