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字〔2021〕108号

 

各镇办财审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1.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