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落实鲁财采〔2021〕4号文 加强政府采购付款合同账户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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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1-516638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关于落实鲁财采〔2021〕4号文
加强政府采购付款合同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镇办财审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合同款项,确保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有效释放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
二、对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要确保本单位银行账户与合同融资银行的回款账户一致;与融资银行的回款账户不一致的,要积极协调相关采购人、贷款银行做好账户变更工作;要从严管理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付款账户,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信用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加强自身法治和诚信教育。财政部门对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
淄川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