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转发鲁财采〔2022〕12号文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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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2-52575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鲁财采〔2022〕12号文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办财审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应尽的义务,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三、各部门、单位要完整准确录入合同,并将本单位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做出解释说明。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
淄川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