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16K/2023-53596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财政局 |
淄川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办财审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24号),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现将《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淄财采〔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淄财采〔2023〕9号)
淄博市淄川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