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财政局
标题: 淄川区财政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16K/201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3-01-31 发布机构: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财政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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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淄川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年度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淄川区财政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为宗旨,以服务经济发展、推行公共财政为目标,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深入开展,扎实推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单位内部信息报送机制,量化考核,及时调整栏目、更新网站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化工作进程,加大财政信息宣传力度,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完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设置。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任工作组领导,办公室为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发布政务信息。

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由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辅以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公开实效,逐步扩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范围。本着权威、实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单位一楼电子信息屏幕、宣传栏等宣传途径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更新需公开的最新财政政策、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在财政局办公楼、行政审批窗口等行政服务场所,张贴反映我单位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工作流程、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电话、信箱和网址,认真倾听民众心声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服务社会。

淄川区财政局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主动发布政务信息。 2012年,共公开政务信息 320条,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政策、法规、工作报告、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流程等。其中,业务工作类信息 295条,规划计划类信息 2 条,政策法规类信息7 条,其他类信息 7 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发布形式上采用如下措施:一是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发布。二是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及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予以发布。三是群众既可以从政府网站查阅有关已公开的政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电话进行咨询,本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四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同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本单位2012年度无依申请公开信息;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单位2012年度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单位2012年度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规范,信息公开不完整;三是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等情况。

为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全面、公开、透明,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条例》以及相关制度的学习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形成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同时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保障体系,优化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方便公众查询,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加强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规范行政行为,坚决做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以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全面整理政务信息,对照《条例》的要求,规范已公开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努力做到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同步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同时,大力推进公开信息的信息化,降低公众查询成本。

四是紧抓重点领域,深化公开的信息内容,特别是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中涉及民生类问题的政府信息,加大公开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让群众了解到及时准确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