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2023年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99197/2023-53396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1 发布机构: 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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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3年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检查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改正,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证照管理的检查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的检查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的检查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的检查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证照管理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批复文件等;(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遗失、损坏的情形;(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对上述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设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实现三权分离;(2)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根据企业提供的“三会”决议、内部管理制度、高管履职情况等资料,对上述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2)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3)贷款投向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对企业提供的业务台账、合同、财务账簿等资料进行核实。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融资是否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备案);(2)融资余额是否符合监管比例;(3)对融入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对企业提供的融资合同、批准文件、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进行核实。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注册资本金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经营区域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董监高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检查方法:主要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对上述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实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