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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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8-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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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1-0550004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制定了《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1年715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以下简称《政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规范《政策》中“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有关内容的实施。“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1号)执行。

第二章  申请要件

 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点均在我市,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机构。

《政策》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是指在我市设立的、管理省内外其他设区市分支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

《政策》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指“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区域(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是指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管理省内外其他设区市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正式公文,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无需提供)

5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补资金的批复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增补资金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7)《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20201225日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政策》第一条第(一)款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20201225日前在我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20201225增资,对其增资部分(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5、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同时出售原有办公用房的,以售房收入抵扣“自建或购置成本”后按照《政策》第一条第(四)款进行补助。

第四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奖励补助。

1、《政策》第二条奖补的申报、审核、拨付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淄博市资本市场突破行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202112号)执行。

2、企业于《政策》施行后成功上市的,分阶段奖补资金未兑付部分,按照《政策》第二条第(二)款标准补齐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五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或组织。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许可证、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补资金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增补资金实缴证明(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增补资金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需同时提供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经营情况报告及开展业务证明材料;

7)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对于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需同时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列明分税种纳税额);

8)《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第二期落地资金补助,需在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拨付余下70%的资金补助。其中,“会计年度”是指经营跨一个完整年度,即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420201225日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政策》第三条第(一)款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520201225日前在我市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20201225增资对其增资部分(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不含市内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6、《政策》第三条第(一)款中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补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申请,无需自行申请。

7、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同时出售原有办公用房的,以售房收入抵扣“自建或购置成本”后按照《政策》第三条第(四)款进行补助。

第六条 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点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机构”范围为进入《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年度榜单的金融法律服务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会计服务机构”范围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提供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许可证、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

5)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6)《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国际顶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后提出建议方案,提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申报、审批流程

 申报时间。各类资金补助的申报材料应于下一年度630日前提交。

 材料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机构或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需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并整理原件以备核验。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临淄区报送至临淄区地方金融事务协调服务中心;高青县报送至高青县金融证券服务中心;沂源县报送至沂源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高新区报送至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报送至经开区财政局;文昌湖区报送至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其他区(县)报送至所属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机构或企业申请不同类别补助的,原则上集中一次性申报。

 区县初审。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理资金、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移交市级复核填写《_____(县)资金补助汇总表》,经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复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材料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确认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情况。对于符合认定条件且无违法违规的企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别向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回复复审结果,并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公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申请;异议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机构或企业作出解释。

第十 兑现政策。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申请资金、奖励补助的机构或企业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或奖励补助,不得违规使用资金、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或奖励补助的机构均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资金、奖励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并申请补助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通报区(县)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企业资金、奖励补助的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机构申请资金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补资金补助的,以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十六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增补资金补助申请表

3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4_____(县)资金补助汇总表

5承诺书(示例)

 

政策解读:

http://172.20.16.157:88/preview/site_zcqdfjrjdglj/channel_c_5f9f6a3dc916f710ccee9101_n_1605683955.2214/doc_61bc388aec97781b39e7a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