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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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28XP/2021-518056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部门联合及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等均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操作进行,并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抽查结果信息,公示到区政府门户网站,关联“互联网+监管”系统,按要求录入省工作平台并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二、“一单两库”建设
(一)一单:编制形成区发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等。
(二)两库:及时更新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补充完善专家学者库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库。
三、抽查计划管理
(一)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检查主体和检查时间等。
(三)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实施差异化监管,结合不同检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抽查检查实施
(一)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检查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验证活动。
(二)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配合部门、市执法队或镇办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执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可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三)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
(四)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五)执行抽查任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以及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书面或电话告知企业检查时间、内容等,管道、节能检查向检查对象发放《执法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工作平台,20个工作日内录入区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一)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
(二)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三)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好监管衔接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六、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二)“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本级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