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2〕107号

 

各供水(转供水)单位:

原《关于明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字〔2020〕158号)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管理,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淄水经管〔2018〕11号)、原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对各生活区二次加压供水收费标准的批复》(淄价字〔1997〕159号)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现行供水价格不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供水企业,以及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对城镇居民使用二次加压设备的供水加压用户,每吨收取0.3元的供水加压费,非加压用户不得收取。原收取加压费标准低于该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高于该标准的一律按此文件执行。

二、城镇居民二次加压费主要包含供水设施折旧费、设施大修维修费、水质检测费、运行管理费等。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的,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

2022年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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