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关于明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川发改字〔2022〕107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28XP/2022-5300969
成文日期
2022-09-01
发文日期
2022-09-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2〕107号
各供水(转供水)单位:
原《关于明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字〔2020〕158号)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管理,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淄水经管〔2018〕11号)、原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对各生活区二次加压供水收费标准的批复》(淄价字〔1997〕159号)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加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现行供水价格不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供水企业,以及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对城镇居民使用二次加压设备的供水加压用户,每吨收取0.3元的供水加压费,非加压用户不得收取。原收取加压费标准低于该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高于该标准的一律按此文件执行。
二、城镇居民二次加压费主要包含供水设施折旧费、设施大修维修费、水质检测费、运行管理费等。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的,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
2022年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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