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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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2〕161号

 

各供水单位: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市发改委3部门《关于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川区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发改字〔2022〕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使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的非农村生活用水户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用水定额(计划)

(一)用水定额(计划)适用条件

按照淄博市、山东省、国家标准的优先次序,严格执行取水定额标准;对于国家、省、市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以及水平衡测试情况,制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优先适用定额管理;其余情况适用计划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于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二)用水定额(计划)核定方法

1、对于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省或本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我市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由公共供水企业对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并执行加价水费,考核及加价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对于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下的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核定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3、各非居民用水户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一般用户具体标准如下:

(一)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只对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三)超定额(计划)的数量原则上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资金用途。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由各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水户的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协作。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平稳实施。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政策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

 (二)各供水企业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定额年度考核情况,认真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上半年在企业网站公开企业上一年度供水成本、供水量、收支情况(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列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31日前,有关供水单位负责将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发送至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财政局

  淄川区水利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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