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川发改字〔2025〕89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28XP/2025-5548736
成文日期
2025-07-16
发文日期
2025-07-1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5〕89 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政府价格管理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23]3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重新公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居民:6元/户.月,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减半收费,即每户每月收费3元;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弃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客运列车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等其他事项
1、淄川区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方式由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已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等费用。
3、收费单位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文件到期前3个月请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原川价字[2017]44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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