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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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28XP/2024-54395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4〕4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淄博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1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淄川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路段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
(四)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新能源车计时收费政策
(一)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日(00:00-24:00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内首次停车及充电的,免收首个2小时内车位使用费。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二)对新能源汽车在计时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已享受免费时长的,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30分钟的停车优惠。
三、新能源车计次收费政策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按照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标准计费。
(二)新能源汽车在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路段超过免费停放时限的,不再同时享受所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优惠。
(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时调整计费规定,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确保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做好停车场服务人员政策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2024年3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