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优惠对象 |
公用事业领域 |
优惠方式 |
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 一、困难群体 |
| 1 |
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 |
用电 |
财政补贴 |
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以免费电量款方式随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定期发放。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免费电量款筹集和发放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1017号) |
全区 |
补贴通过民政、工会系统发放。 |
| 2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
用气 |
价格优惠 |
1.非天然气采暖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户,执行2元/立方米;超量部分执行新阶梯气价。 2.天然气采暖用户:年用气量≤1500立方米/户,执行2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气价。 |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25〕26号) |
全区 |
优惠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 |
| 3 |
低保对象 |
用热 |
价格优惠 |
每户供暖费优惠30%。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号)、《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发改字〔2024〕160号) |
淄川城区 |
优惠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 |
| 二、非居民用户 |
| 4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用水 |
价格优惠 |
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水利局关于公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川发改字〔2025〕153号)等 |
全区 |
优惠对象由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
| 5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 |
用电 |
价格优惠 |
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1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光荣院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5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 |
全区 |
| 6 |
学校、托幼园所、社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 |
用气 |
价格优惠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档平均价格,即3.175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1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光荣院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5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25〕26号) |
全区 |
| 7 |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 |
用热 |
价格优惠 |
按面积收费: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收取。 按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为6.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号)、《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发改字〔2024〕160号)、《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全区供热实行计量收费的通知》(川发改字〔2021〕135号) |
淄川城区 |
| 备注:具体以部门政策落实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