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28XP/2026-55941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07 发布机构: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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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号)文件已执行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局代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意见反馈,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8月7日至9月6日。

联系电话:5060027

邮箱:jiaguanke2018@zb.shandong.cn

附件: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87

 

 

附件 

 

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号)文件已到期,为继续做好城区供暖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1.6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注明的面积或按国家《建筑工程建设面积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实测的面积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上述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多层住宅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没有房产证的高层住宅,按照购房合同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3、非居民供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价格,按照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200元供暖费。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48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3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供暖优惠政策。对低保对象,每户供暖费优惠30%。具体工作由区民政部门和区住建部门核准后予以贯彻落实。

三、供暖时限。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4日。《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号)、《关于公布全区供热实行计量收费的通知》(川发改字〔2021〕13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发改字〔2024〕16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