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 1 |
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区能源行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重要危险源安全管控以及电器、自动化设备运行等内容。 |
现场核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
| 2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监管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项目核准机关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现场核查 |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
| 3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监管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项目备案机关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现场核查 |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
| 4 |
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核查 |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